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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岂可代替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5日10:51 检察日报

  本报讯:发生在河南省舞阳县的一起对缓刑犯错误劳动教养三年的案件,在舞阳县、漯河市检察院有效监督下得到纠正,罪犯褚培林已被舞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23岁的褚培林,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7日被舞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该犯先后多次采取撬门、撬锁等手段盗窃三轮车、黑白电视机等物品折价600余元。公安机关侦查后以褚培林盗窃数额不足800元为由,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三年。

  舞阳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经认真审查认为,罪犯褚培林在缓刑考验期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虽不足800元,但属多次盗窃,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劳动教养确属不当,遂向漯河市检察院报告。今年4月5日,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发出纠正建议,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今年4月12日撤销了对褚培林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刘立新谢志明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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