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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与法律资源配置--从无人售票车不找零说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3日 10:54 检察日报

  无人售票车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快捷的服务。但因其是全程统一票价且不找零,个别乘客产生了怨言,有人指出: 无人售票车不找零是公交公司以格式合同作出的单方面的规定,是不公平的,于法无据等等,并建议公交公司取消无人售票车 不找零的规定。笔者在这里从法理的角度探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而指出这种公交服务方式的出现是法律资源配置优 化选择的结果。

  一、格式合同不等于不公平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主要是: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 了与不特定相对人交易,在一定时期内重复使用而事先详细拟定的;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格式合同 的条款具有不变性;4.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5.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经济生活某一方面往往具有绝对的优 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加给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二)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和优点

  格式合同往往是随着垄断经营发展到一定规模而出现的,尤其是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格式合同的优点主要 是: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三)国家对格式合同的干预

  格式合同排除了一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国家对格式合同主要有以下干预方式:

  1.行业协会自律。是指由行业协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对公平合理的条款予以认可,对显失公平者不予承认。

  2.行政干预。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先行审查,经核准后才允许它作为与顾客订约的基础;同时又以监 督的方法于事后修正格式合同的不公平倾向。

  3.立法限制。是指通过立法规定格式合同有效无效的条件,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调处格式合同的程序,格 式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司法救济。是指由法院对格式合同加以认定,对格式条款是否合法加以确认,对格式合同加以解释,对格式合同 中显失公平条款予以处理等。

  (四)当事人订立格式合同时的特别责任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所以,主要是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负特别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法律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

  如果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哲学思考,它实际上是法律资源配置优化选择的结果。

  从实践中看,公平和效率既是法律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又是对配置结果的一种评价,二者相比,不存在何者优劣问 题。但在具体操作中,公平和效率的取舍常常与社会目标及各个阶段中的宗旨相联系。由于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发展是硬道理。”重视效率价值是必然的。无人售票车的出现及发展正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效率优先,兼顾 公平”这一价值观的体现。

  城市公交的特点是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范围的价格,旅客购票乘车这一交易内容大量重复,双方要求便捷 。很长时间以来,城市公交是通过设立专人售票经营的,旅客根据自己乘车距离的远近购相应的车票,售票员及时找零。随着 城市客流量的急剧增加,这种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最近几年来,无人售票车应运而生。首先,车辆统一,前门上,后 门下,全程统一价,车上只有司机一名。这同有人售票方式相比有这些优点:上下车省时、省力,也避免了乘客与售票员讨价 还价,对公交公司来讲,只配置一名工作人员,减少了工作成本。弊端是无法找零,距离远近一样价钱,相对于具体乘客来说 ,看起来不公平,但是,就无人售票车和整体乘客来说是公平的,因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固定的路线,某个乘客这次坐一站路 ,下次可能坐到终点站,从长远和整体看是公平的,至于不找零,消费者可通过行使选择权而避免。

  三、消费者的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选择权。每个人从始发地到目的地之间有自助和他助两 种到达方式,自助方式如步行、骑自行车。借助外力的他助方式有多种可供选择,如乘坐公交车、乘私人交通工具(如人力三 轮车、个体出租车),乘坐无人售票车仅是乘坐公交车的一种方式。乘无人售票车是个人比较后选择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无 人售票车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内容是确定化了的,公民既然选择乘无人售票车,必须准备好零钱,这是其选择这种服务方式的必 然要求。因为既然是合同,当然不能仅仅享受权利(乘车),而应当同时尽相当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因此,支付票款是旅客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 定的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了履行的附随义务,即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按 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而准 备零钱无疑是乘无人售票车的必要条件,是乘车人的一项附随义务,而找零则不是无人售票车的义务。

  以上从具体法律制度和法理的两个层次论述了无人售票车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 展,市政建设的完备,无人售票车这一快捷的城市客运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市民认可,这也体现了观念的进步,尽管这一过程 缓慢的,甚至是尴尬的,但却是必然的。

  魏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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