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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两年司法部门办理的刑事、经济罪案看,“不知而罪”现象比较突出,危害极大。 “不知而罪”,是指行为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以致“稀里糊涂”触犯刑律的情 况。造成这类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是由于行为人不学法、不知法。“不知而罪”现象主要表现为认识上的两大错误理解:一是 质的误解。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够,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 是一种错误行为。比如拾得他人的遗忘物隐匿不交,行为人认为是应该的,至多也属“不当得利”,但新刑法已经将这种行为 上升到了刑罚的高度,定为侵占罪。又如失主当场抓获了小偷,一怒之下将其殴打致伤,行为人会认为是“正当防卫”,实际 上其行为已经“防卫过当”,构成了伤害罪。二是量的误解。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把犯罪行为误认为是违 法、违纪行为,包括对性质、情节、数额、后果等的错误认识。如给卖淫嫖娼者提供了场所,行为人会错误地认为卖淫嫖娼也 不过是罚罚款的事,自己没有参与嫖娼,尚没有前者严重,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妇女卖淫罪。又如盗窃正在使用的电 线,行为人会认为盗窃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其实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电力设施罪。再如,明知是精神病女性而与之发生 性关系,尽管女方“自愿”,但行为人的行为还是构成了强奸罪。 “不知而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的犯罪,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一知半解,不能 很好地以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表现得震惊和懊悔,但又无法弥补。可见,对于这类犯罪,只 要我们将工作做在前面,有些还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在强调办案、严打犯罪的同时,更应该将普法和预防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 作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水平,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徐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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