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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虽平等 “价格”却不同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2日 15:46 江南晚报

  本报讯:交通工具失事后,坐飞机、火车、客运汽车的遇难者家属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却有很大差别,从几千元到 几十万元不等。

  1999年2月24日,一架由四川飞往浙江温州的图-154客机发生空难,保险公司向其中14位罹难者亲 属共支付了保险金280万元,平均每名乘客获赔20万元。

  1999年7月9日,由湖北武昌开往广东湛江的416次列车,中途脱轨,造成8人死亡,61人受伤。已知 其中一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元保险金。

  1999年5月5日早晨,浙江省常山县新桥乡参加中考的师生所乘坐的个体中巴车坠入路旁,造成32人死亡 ,17人受伤。其中21名学生和1名教师获保险公司赔付13.2万元,平均每人获赔6000元。同样是一条人命,为什 么赔偿数额会有这么大差异。

  据了解,保险公司对遇难乘客赔付的多少取决于该乘客投保的险种是什么和为此支付的保费有多少。保险公司是 以盈利为目的,经营风险的企业,乘客保险买得越多,保险公司才赔付得越多,与选择哪种交通工具无关。

  法律专家指出,所有的乘客都是消费者,目的不外乎是安全、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从法律角度讲,乘客没有到达 目的地,中途出险,属于承运人单方违约,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民航总局法制办人士说,民航目前不实行强制保险,未买保险的旅客可从航空公司获得一笔赔付,这笔赔偿 金与保险金不冲突,不能互相折抵,也就是说,投了保的旅客也可获得此项赔偿。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内航空运 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为7万元。铁道部也有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

  看来,生命虽是平等的,但是出险后的赔偿确实存在“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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