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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各项法律草案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6日 09:48 CCTV

  连日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有关的法律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几天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委员们分别就《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招标投标法》等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十一项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草案是与会人员讨论 的热点。

  在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时,委员们围绕如何鼓励和促进 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如何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 能否冠以“公司”字样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表示,制定个人独 资企业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委员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 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应该依法大力促进包括个 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其目 的是为了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包含对不正当行为的规 范,只有规范,才能健康发展。

  一些委员提出,现在草案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应承担的责 任规定得较多,而对其权利则规定得较为笼统。他们建议对个人独资企业 的发展必须真正做到促进与规范并重。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们进行了认真的剖 析。他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偷 漏税款现象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大家认为在关心、帮助个人独资企业 发展时,也要正确地加以引导和规范,草案中应该强化和细化这方面的内 容。

  草案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部分委员对此提出异议,他们指出,“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 种名称,草案的规定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 轨。

  与会人员认为,制定招标投标法,不仅能有效地规范当前混乱的招标 投标活动,而且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因此,建议尽早出台 这部法律。

  一些委员同时指出,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搞假招投 标,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招标前,已经内定让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中标,以 防止所谓的“肥水外流”,实际上是搞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甚至谋取私 利。

  许多委员也提出,草案对进行招标的范围规定得太窄,除建设工程项 目外,数额较大的科研、医疗仪器的采购等也应进行招标。

  当前建筑工程行业,由于招标方后续资金不到位,施工方被迫垫资的 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工程无限期延长,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施工当事 人的利益,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如何监督招标人的资金落实情况,有委员 建议在法律草案中严格限定招标人的资金审查、监督情况,防止垫资行为 的出现。

  这是中央台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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