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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王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走私案 件的终审结果,9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台湾省“永载鸿7号”渔船船长林镜川伙同3名船员, 于1997年7月受 不法分子雇佣,利用船中暗舱装载37袋假人民币,从台南市安平港向广东 境内偷运时,被我边防缉私艇截获,共查出偷运的假人民币面值为7300多 万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走私罪判处林镜川死刑,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余同案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台湾省居民李惟,1998年2月从内地不法分子处购得假美钞6万元,企 图从广州白云机场离境偷运至香港时被查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 审理,以走私假币罪判处李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香港居民谢依明、萧燕珊、萧燕萍、王少琴4人,1998年1月受人指使, 在行李中夹带黄金128千克,乘飞机从香港抵达山东济南机场, 未作申报 企图蒙混过关时被查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分别以走私普 通物品罪判处谢依明有期徒刑7年,判处萧燕珊、萧燕萍有期徒刑各5年, 判处王少琴有期徒刑4年;4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上述各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对林镜川案进行死刑复核 时认为,林镜川等人共同走私假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林镜 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严惩。并据此依法核准 了对林镜川的死刑判决。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3案进行 了宣判,林镜川在汕头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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