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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申 思)宝塔区蟠龙镇两名副镇长在道路拓宽改造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人牟利,造成不应有 的损失。日前,两人分别被宝塔区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997年11月,210国道姚店至子长段拓宽改造,蟠龙镇孙崖村过境公路两旁的树木需要砍伐,征得公路部门 同意后,由孙崖村委会负责实施。1997年12月30日,蟠龙镇副镇长高光宏与本镇蟠龙村个体司机李保国一起购买了这 批树,并与孙崖村签订了合同,议定价格为4.28万元,同时,给村委会交了3000元押金。1998年正月底,卖树合 同期满7天后,李保国才砍伐。当时被孙崖村村委会以合同期满为由挡住。1998年3月7日,蟠龙镇副镇长张修俊以带片 领导和包村干部的身份,在孙崖村主持召开了两委会(李保国参加)。李保国提出自己虽然没有履行合同违约了,但并未砍伐 树木,办理手续花了21740元。张修俊在没有做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亲自起草底稿,由村干部照写,将21740元 的欠条打给孙崖村,致使孙崖村直接经济损失16408元。期间,李保国还答应给该村书记、主任各3000元作为好处费 ,并将此事告诉了高光宏。1998年6月17日,孙崖村书记孙巨民到镇政府找到高光宏,高领着孙到李家取了现金600 0元交给孙巨民。 宝塔区纪委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修俊身为领导干部,不能实事求是调查处理问题,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6408元,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党内警告处分。高光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经商为自己牟利,参与行贿6 000元,已构成行贿错误,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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