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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厚铧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日 17:37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记者谭宏伟)今天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厚铧辞去九届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确认。

  这一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因此,已经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何厚铧,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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