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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2日 17:28 三秦都市报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消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 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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