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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富敏荣报道)《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已经1月25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并定于3月1日起施行。这项法规规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 技人员,企业应当在吸收与创新产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将奖励额折算为股份 或者出资比例,由受奖励人分享收益。 该《规定》的内容有27条,规定上海设立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并逐步增加,用于吸收 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等方面的资助。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 10%的比例用于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 划的预算,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 对于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项目单位合法权益,或者挪 用、克扣、截留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行为,《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而对于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 经费补贴等资助的企业,市经委也将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所得的款额,并由市经委处以所骗款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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