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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成都消息日前,一位叫王艳的女士拿着一份“同居协议”找到成都某印刷厂的张玲,称她已与张玲的丈夫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今后她与张的丈夫同居将受法律保护。张女士看到这份协议懵了。难道同居协议和结婚证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偷情自办“结婚证明” 今年4月份,张玲的丈夫艾刚来到成都九眼桥的一家OK厅唱歌,认识了三陪女王艳,后来艾则干脆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给王艳,明来暗去地与三陪女过“夫妻”生活。这样的日子过了约3个月后,今年8月,王艳为了保障她与艾刚过上稳定的同居生活,强烈要求艾同她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否则她将到艾的厂里和法院告他。艾刚迫于无奈,便答应了王艳的要求。 协议的大致内容如下:从今开始我们同居,因我们的同居没有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为了证明我们暂时没有结婚但又具备结婚的法律效力,特以此据为证;为了增进友谊,到一定时候还得生孩子,购买四室二厅双卫的房屋一套,房屋及艾的所有财产由艾刚和王艳的孩子继承。艾刚晚上睡觉的时间分配为每边一晚上(指张玲和王艳之间),艾在王艳边睡的时候,由王艳支付张玲10元钱一晚上,艾的资金全部由王艳掌管。后面并附特注:该协议一式三份,王艳一份,艾刚一份,第三份他们将找一个公证人持有。此协议即日起生效,与结婚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居协议想作证据 张玲告诉记者,丈夫艾刚正在准备写与自己离婚的起诉书,起诉书中的离婚理由是妻子有工作不上班,从不管小孩的学习及生活,没有共同语言,还经常吵闹等。艾还告诉张玲,他已经和王艳签了一份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若张玲到时不同意离婚,他将把这份同居协议当作法律证据向法庭举证。王艳也找到艾的妻子张玲说,若张不承认这份协议,王艳将请三亲六戚聚在一起来“公证”此事。 ◆新《婚姻法》狙击婚外情 张玲为此找到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马建律师为其进行法律帮助,马律师认为,艾刚与王艳之间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和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则,该协议无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作为证据。新的《婚姻法》正提倡配偶权的讨论,现正在修订。此次新《婚姻法》草案着重强调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花心者要离婚,离婚时无过失方可要求赔偿。对此,艾刚那份所谓的“同居协议”纯属一份荒唐的协议,是一种法盲行为的表现。根据新《婚姻法》草案规定,张玲在这场官司中将得到由艾刚向妻子赔偿的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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