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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把《婚姻法》改名成《婚姻家庭法》、“把配偶权写进法律”、“离婚标准由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这些婚姻法修改中外界的种种揣测和讨论,目前进一步明朗化。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征求意见稿》中,以上公众最为关注的种种说法都未提及。这意味着外界轰轰烈烈讨论的相当部分婚姻话题可能进不了新《婚姻法》。 与此同时,人们一直讨论的“生育权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夫妻结婚要否上媒体公告”、“对通奸和非法同居要否进行惩罚”等也未在《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据了解,如果这些条款此次未被写进《征求意见稿》,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被提及的可能性将很小。 以下是上海市婚姻家庭学会副会长徐安琪对《征求意见稿》中有些内容未被提及之原因的看法。 关于把《婚姻法》改名成《婚姻家庭法》 尽管经过一段时期的讨论,民众对“婚姻家庭法”这个名词已普遍接受,但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还要考虑一个法律延续性的问题,因为《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相当意义上是一部新法的诞生。归根到底,民众最为关心的依然是《婚姻法》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其名称及框架会有多少改变。 关于配偶权 法学家提出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根本上是为了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本意是为了限制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专家建议稿》中曾提到“夫妻有平等的同居生活权。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夫妻有平等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由于一些地方重婚纳妾、闹婚外恋的多是男性,设立同居权被认为维护了弱女子的合法权利。但从另一个意义上理解,若真把“配偶权”写进法律,一定程度上会为以“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为由的“婚内强奸”大开其道。目前,“婚内强奸”在法学上无法统一,这岂不是又给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带来难题。 关于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为离婚条件 专家认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其实无甚实质性进步。有人反对“感情破裂”的理由是感情是属个人心理感受,难以认定;感情具有不确定性,易被喜新厌旧者作为离婚借口。但“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认,其实和“感情”一样难度很大。关键是对所列举的法定理由条款的司法解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减少法官判案的随意性。(记者张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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