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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月二十日消息:台湾“行政院”院会二十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 ,增订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依规定申请居留,在许可居留前,获准停留期间内,可申请许可在台湾地区工作。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指出,这项修法是使有条件开放大陆配偶在台湾停留期间从事工作取 得法源依据。但这项修正案同时也作出严格规范,明订主管机关在批出前项许可时,应考台湾地区就业市场情势、社会公益及 家庭经济因素,其许可及管理办法由“劳工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相关报道: 我国拟立法鼓励华侨为国家统一发挥作用 相关报道: 启示:两岸合作防震减灾事半功倍 相关报道: 朱邦造:“一国两制”是台湾民众维持现状最好办法 相关报道: 来自广东番禺的商业气球吓坏台湾彰化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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