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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中西部地区外企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4日 09:19 中央电视台

  国务院最近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三年内,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 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 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总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再依照 税法细则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

  据悉,在此之前,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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