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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焦点问题大家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08日10:19 新闻晨报

  本报讯:《婚姻法》到底要修改成什么样子?是强调建立框架体系还是只解决实际问题?对此,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有不同的看法。

  学术界认为,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有37条,太笼统简单了。我们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和前瞻性的大法,以此建立起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制度。新法的内容要相对完整、体系结构比较全面。

  而实际部门要修改《婚姻法》,是因为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所以新《婚姻法》应突出解决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关键在于“问题发现一个,解决一个”。

  此外,本报记者还归纳了其它9个颇有争议的婚姻问题。问题:生育权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正方: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理由是:没有男性,女性一方能完成生育行为吗?既然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那么相对的生育权利,也应该是夫妻双方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双方协议人工受精出生的孩子才属于婚生子女,否则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抚养费,这也说明生育权属于夫妻双方。

  反方:生育权只属于女方,原因很简单:怀孕、分娩、哺乳是女性特有的功能,而这三个过程中的痛苦也是由女性来承受。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

  问题:婚外恋该管吗?

  正方:近几年包二奶现象增多,已破坏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影响社会安定。所以,新《婚姻法》中应增加“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另一方得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反方:法律只能规定人们行为中最基本的东西,感情问题是不能靠法律来约束的,将不道德的婚外恋行为规定为“非法”,从根本上混淆了道德与法律两个不同的领域。

  问题:如何对待增多的涉外婚姻

  正方:涉外婚姻多多益善,因为这样一来,四海皆亲戚,天下共太平,而且优化生育质量,吸引外汇。所以新《婚姻法》应该鼓励涉外婚姻,放宽条件,提供方便。

  反方:涉外婚姻导致人才外流,人人思外,人种不纯。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要不要打破“大锅饭”的传统?

  正方: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后所得,夫妻共有”的规定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夫妻财产的数量、来源的增多,尤其是大量生产经营型家庭出现,许多人开始要求经济上的独立。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复杂。在中国,“情”字当头,“都是夫妻了,钱的问题还分得那么清楚,这不是明摆着不信任我吗”,所以大家和着用吧,连夫妻双方自己也说不清,更别说有什么证据了。到了要分财产的时候,谁凶谁就是老大。在这种情况下,多是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反方: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限,经济能力薄弱的一方,经济地位不高,一旦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如果遭遇离婚等不幸,生活就很难维持。

  问题:家庭暴力能不能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正方: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责任,即要求他她进行赔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可作为附条件,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如果侵权方有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来作赔偿。

  反方:都是一家人,赔偿来赔偿去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只不过是从“左手”转交到了“右手”。

  两人世界不搞“计划经济”?问题

  :法律要不要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

  正方:婚姻以夫妻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肯定夫妻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缺乏责任心的丈夫,不顾妻儿老小,长年在外寻欢作乐,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实际已构成遗弃罪,但却无法可依。有了明文规定,违反同居义务到一定程度,对方可提出离婚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结婚就意味着男女双方共同饮食起居、生儿育女和性生活的承诺,如果不想承担此项义务,就不应与对方成家。

  反方:这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立法的内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同居义务是对人生自由的限制,也是对感情的亵渎,而且操作性不强。其次,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包办买卖婚姻和半包办半自主婚姻依然存在,女方可以在没有这种“义务”的规定下,摆脱男方的纠缠和强迫同居。最后,这项法定义务很可能造成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恣意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

  问题: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

  正方:夫妻是最亲密无间的伴侣关系,应该毫无保留和隐瞒,否则不就违背了互相忠实的义务吗?

  反方:男人都说:“女人是猜不透的迷”,有了神秘感,爱才能长存。再则,婚后的夫妻双方人格依然是独立的,应该允许彼此拥有自己的小天地。

  想离婚?给我个理由

  问题:离婚的理由要不要修改,即“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

  正方:夫妻生活包涵复杂的方面,比如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等等,只用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不够客观,何况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感情未破裂但婚姻已无法维系的例子。再则,现在结婚的条件中有一点:双方自愿,以感情为基础的也好,以谋财骗色为目的的也好,既然一些婚姻从一开始就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为什么却还要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呢?

  反方:感情是婚姻的伦理基础,其他因素都是通过感情起作用的。

  问题:离婚自由是否要限制?

  正方:现在有些人今天离婚明天结婚,这不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会带来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对离婚案件应采取延缓审理,即增加“考察期”,另外规定结婚未满一定期限者不得起诉离婚,使结婚不久的夫妻有一个彼此适应的磨合期,以防止草率离婚。再则设立“待婚期”,对于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必须经过一定时间后才能允许其再婚。

  反方:这个限制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而且延缓离婚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导致悲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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