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副检察长受贿一审无罪二审入狱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30日18:47 羊城晚报
云南消息:云南省昌宁县原副检察长杨正良涉嫌贪污案一审被判无罪,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杨正良10年刑,云南省检察长李春林对此坦言:自己的小子自己打,就是要敢于清除内部害群之马。
38岁的杨正良从1990年底起先后担任昌宁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局长。在担任反贪局领导期间,杨还“主动”兼管该局的保险柜,保管反贪案件中依法收缴的赃款和暂扣款。去年5月,昌宁县审计局发现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中收缴的暂扣款少了6万余元。
时任副检察长的杨正良被列入嫌疑对象。经昌宁县检查院深入清理核实,发现存在收缴赃款不按规定作账,不按规定及时退还案件当事人,不按规定上缴院财务等情况。杨所管理的赃款,暂扣款实际短缺人民币15万元。对此,杨编造说他保管的保险柜被盗过,还说不报案是从检察院大局着想,怕影响检察院评选文明单位。
今年3月1日,保山市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缺乏认定杨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相关证据,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遂判被告人杨正良无罪。
该案一审宣判后,广大检察干警反映强烈。保山市检察院依法于今年4月9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正良担任昌宁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对其所管的暂扣款和赃款不立账、不清账、不及时按规定移交和退还,甚至自收自支,在单位领导要求交出赃款时既不交也不说明钱款真实去向,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清退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杨正良有期徒刑10年。(吴江吴炯)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