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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洪启旺、通讯员任宣报道:为期三天的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天在广州闭幕。会议诞生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 昨天下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53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它界定了11类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它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17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历来因“重大事项”界定不清难于操作,人大常委会未能较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现在问题迎刃而解。 近年来,公用事业收费说涨就涨,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缺乏透明度,以及有些重要事项的决策由于缺乏民主、科学程序和必要的监督而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等等,使社会呼唤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邹鸿铨等11位省八届人大代表在1995年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建议,要求省人大制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去年11月,草案终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该法规最大的特色是结合当前广东实际,将重大事项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一部分为向人大报告、由人大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据介绍,在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时,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把对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人民群众生活有很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另外,该法规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只是某一级,这也是区别于外地立法的特色。目前,全国只有10多个省市或较大的市有关于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地方立法。 这项立法的完成,使广东在人大的四大职权———立法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方面,都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相关报道: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内容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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