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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7月28日消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今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据新华社报道,司法救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 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得到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具体包括11种情形: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有物质赔偿,本人 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 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规定》公布实施后,在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时,应该让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够充分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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