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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7月24日,随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判,杀人警察刘德周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宣判结束后,原告、被告均表示不服从判决,他们将在法定的时间内上诉。被告上诉的理由依然是“枪械走火,酒后乱性”,非故意杀人;原告的理由有两个:一、没有追究刘德周的老婆乔满轲的刑事责任;二、民事赔偿没有使受害者家属满意。 说到民事赔偿,令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全国十几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大惑不解——审判过程中竟丝毫未提及此事。这难道是小小的忽视吗?亦或另有原因?受害者家属为什么没有当庭提出异议呢? 原来,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在事发后的第5天,施害者一方与受害者一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私下达成了一份协议。 本报记者从受害者家属手里独家得到了这份协议书的复印件。现将全文照录如下: 协议书 甲方:乔满轲(系罪犯刘德周之妻),女。 乙方:陈桂兰(陈桂兰不会写字,此处有其手印),(系死者张保同之妻,张明军、张彩云之母)。 丙方:董爱民(系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夫妻之长兄,董乾航之伯父) 丁方:禹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此处为空缺———记者注) 甲乙丙丁四方因二OOO七月四日发生的禹州刘德周枪击致死张保同、董三民、张彩云一案,就死者善后处理及家属抚慰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死者张保同丧葬费、妻子及子女扶养费计壹拾伍万元整(其中有张彩云应赔费用伍万元整)。 二、甲方向丙方支付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夫妻之遗子(董乾航)抚养费、教育费共计叁拾万元整,(董乾航得到的钱,存入银行,待乾航长致(至)18岁由其本人支配,在未成年前,对此款的使用需经乙、丙方共同认可方可支取使用,否则,双方均无权单独支配此款项)。 三、甲方向丙方支付死者董三民丧葬费和父母赡养费计壹拾伍万元整(其中有张彩云应赔费用伍万元整)。 四、上述甲方应支付费用共计陆拾万元整,由丁方代甲方先予垫付,三具尸体拉到宾(殡)仪馆内支付,丁方对甲方享有代位追偿权。 五、丁方承担死者董三民、张彩云、张保同丧葬费和处理善后事宜所涉及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食宿、停尸、服装、火化) 六、乙方和丙方收到丁方应付上述款项后,应积极协助丁方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乔满轲 乙方:陈桂兰(手印)(张彩芳) 丁方:孟昭智(丁方处同时有禹州市公安局印————记者注) 丙方:董爱民 见证方:政法委:王坤提 二OOO年七月九日 7月23日下午5时,本报记者在开庭审理前第二次赶赴河南禹州,走访受害者家属。据死者张保同的姐夫李书岭介绍,从7月5日晚上开始,禹州警方派员和受害者家属就尸体火化问题进行交涉。受害者家属认为事情刚刚发生,刘德周还未被判,现在火化尸体不恰当,所以坚决不同意。后警方多次劝说且提出提前进行民事赔偿,受害者家属同意开始考虑尸体火化的具体时间和民事赔偿事宜。在关于民事赔偿金额的问题,受害者家属提出,总赔偿金应该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而对方只愿意赔偿60万元人民币。 7月9日晚上,在受害者家对面的禹州市坪山宾馆三楼一间客房里,一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产生,四方同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代表丁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是禹州市公安局局长孟昭智。在协议书的末尾,还出现了一位见证人,签名的是禹州市政法委书记王坤提。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按常规是应该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公开的,但是,禹州警方在刘德周被押上被告席之前就匆忙“代办”民事赔偿。直接的赔付方不是乔满轲,而是丁方禹州市公安局。 7月11日,三具尸体在禹州殡仪馆被推进了焚尸炉,受害者家属这时才从禹州市公安局张副局长手中拿到了30万元的存折,据死者家属称,警方说另外30万元“暂存”于张副局长手中,待全部案件结束后交受害者家属。 受害者家属认为,张保同是在8点之前报的警,而110警车近9点才来。尽管刘德周被追究了责任,但禹州警方110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受害者家属表示不满。就警方提前进行民事赔偿一事,受害者家属认为,此举对110的严重失职行为有极力掩饰遮过之嫌。 26日中午,受害者张保同的姐夫李书岭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主要内容是一、以教唆罪将刘德周的老婆乔满轲告上了法庭;二、要求民事赔偿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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