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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廖雁)从8月1日起,《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市政府将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为了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有后顾之忧,今年4月21日,备受市民瞩目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市政府又根据《条例》规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并于近日出台。新的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以政府拨款的方式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此外,为补充基金和减轻政府负担,实施办法还规定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向社会募集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在奖励方面,除对“好市民”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外,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伤残评定办法,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及家属生活困难上的帮助等问题,实施办法都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7月31日起,市政府将用一周的时间集中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内容,届时,市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大街上的宣传横幅、宣传画、宣传橱窗等详细了解到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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