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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王小星)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从即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没钱也可以打官司。按此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而不误打官司。 具体说,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当事人为国家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司法援助;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强调,诉讼费用的收取具有有偿性、预防性和制裁性的作用,而允许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为解决诉讼收费基本制度所难以包容的特殊问题,因此在推出司法救助制度的同时,也要避免随意减、免诉讼费用的情形。 最高法院称,《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步骤,对推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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