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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电:日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董淑枫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 法庭经审理查明,董淑枫利用担任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供电局实业公司总经理、农电总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公款达723279.27元人民币,收受他人贿赂3.8万元人民币、500美元。 同时还查明,董淑枫在纪委对其进行“两规”谈话期间,主动供述纪委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罪行较重的事实部分和受贿罪罪行,可视为自首;并主动揭发连云港市原副市长鹿崇友受贿事实,属重大立功表现。此外,董淑枫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超额退还了赃款,共计上交款项1219012.72元人民币、17063美元。(易水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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