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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稿:(记者姚晓敏)在超市接受赠品、将它放到店中水果摊位上,这种行为叫偷窃吗?家乐福超市说,是。这一声“是”,让两名在家乐福超市古北店做促销的19岁女大学生,生平第一次被诬陷为小偷,第一次哭着写下检查,并且被迫以“以一赔十”的470元钱买下只有85亳升、白送的口者哩水。昨天,长宁区法院为女学生摘掉了“小偷”的帽子,法院判决家乐福超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两名大学生赔礼道歉,返还赔款470元,赔偿两人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 2000年元旦是大学生小陈和小章的梦魇。两个女孩在上班时收下了两瓶赠品口者哩水,拿到手中后觉得没用,又将其放在了西瓜摊上。没想到下班前两人竟突然被叫到保安办公室,令她俩交代自己的偷窃行为。面对声色俱厉的几名男性保安,两女孩吓得直掉眼泪。之后,两人哆哆嗦嗦地写下“自供状”,违心承认自己有“类似偷窃的行为”。保安让她们选择通知家人、送警署抑或“以一赔十”,两个六神无主的女孩都选择了“赔偿”470元。 当天晚上,小章第一次逃夜了,她不敢回家。随后的几天两人精神恍惚,连学校考试都没心思参加。家人百般追问,两人才道出了所受的委屈。但与家乐福超市交涉,对方却说这样的处理依照的是行业惯例,没错。 家乐福自行制订的《厂方促销人员工作程序》第11条规定“严禁在工作时间将不是本人的促销商品拿至自己岗位,违者将被视为有盗窃嫌疑”。而另一份与促销厂方制订的《协议》第3条规定“我们采取重金赔偿的办法来控制商品被窃。凡经本公司保安系统查获,偷窃本店商品者,除给予本人十倍赔偿处罚外,该公司将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的赔偿,超过商品价值一百元的作五十倍赔偿处理。” “依照他们的逻辑,拿到自己的工作区域或其他地方,你就有偷窃的嫌疑;你有偷窃的嫌疑,我就要对你处以10倍的罚款;商品价值超过100元的更要罚你50倍。这种内部规定合法吗?”女大学生的律师陈根放说,“这两条规定明显违法,超市有什么权力超越法律私订标准,随意给他人扣上偷窃的帽子,并滥施处罚权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事业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家乐福超市制订的第11条与第3条,有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超市对两名女学生的行为认定为偷窃,并处以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据记者了解,长宁区法院已是第二次判决家乐福返还偷窃赔偿款。今年4月24日,本市的王先生在家乐福古北店被保安认定“偷”了一盒安全套,超市“以一赔十”处以275元赔款。王先生上告法院,6月13日,长宁法院判决家乐福返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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