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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原内江市达木河煤矿矿长徐志军在1994年至1999年任职的4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2次收受他人贿赂,总价值达6.3万元。日前,内江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现年51岁的徐志军从1994年底至1999年底任内江市达木河煤矿(四川省双达实业总公司)矿长。1999年12月初,内江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内江市达木河煤矿矿长徐志军1995年以来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要求检察机关查处。正当检察机关着手调查时,徐志军主动投案自首。1999年12月13日,涉嫌受贿的徐志军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案发后,徐志军的亲属向内江市检察院退交赃款5.5万元。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徐又退赃款0.78万元,赃款基本退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志军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共代其退赃6.2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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