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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柏建义记者董丽娜实习生贾楠报道)昨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沈州花园五民工妨害公务、抢夺枪支案得以判决。王双清因犯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王三清、肖克宁、李毛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蔡忠伟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上述五民工均系湖北省云梦县农民。1999年11月7日13时许,王双清、王三清、蔡忠伟、肖克宁、李毛头在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花园工地施工,当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大西派出所民警来该工地传唤因参与打架的嫌疑人蔡忠伟时,王双清持锹上前与民警厮打,并将民警相某佩带的“六四”式手枪抢下,使被传唤人蔡忠伟得以逃脱。当民警鹿某上前追赶时,蔡忠伟手持木棒威胁鹿某,肖克宁上前将鹿某拇指掰伤,王三清赶到现场抓住民警金某、胡某衣领将二人的头部撞在墙上,李毛头用抹子拍打民警相某头部。接到指令的“110”巡警及其他民警及时赶到后,王双清等五人遂被带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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