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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1日专电(记者程光明)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的一起由一支冰淇淋引发的案件,经新华社“新华纵横”电视栏目报道后,受到社会的关注并引发司法界的讨论。 1999年2月9日,两名顾客在黑龙江省庆安县个体户王君的摊位上买了两根冰淇淋,发现其中一根粘有一块拖把布头,便要求退换。王君为顾客更换后,把带有布头的冰淇淋冷藏起来。3月8日,他给冰淇淋的生产厂家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写了一封索赔信,要求赔偿50万元。王君写道:在“3-15”前争取与贵公司私了,若私了不成,再通过“3·15”或找新闻媒体曝光等其他途径解决。他还强调,自己是一个性格倔强、报复心极强的人,不会对此事善罢甘休。 去年3月12日,王君与华义食品公司总经理当面协商一小时未果。王君坚持赔偿金不能少于28.8888万元,少一分也不行。在场的公安人员认为王君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当即将其拘留。随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0年4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君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6月,新华社“新华纵横”电视栏目专题报道“一支冰淇淋引出的官司”,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客观报道。节目播出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7月18日,《北京青年报》辟专版讨论此案。10位专家、律师、法官、检察官、消协干部就“非法索取与正当索赔的关系”、“索赔数额与敲诈勒索的关系”、“消费者的定义是什么”、“企业维权与消费者维权的关系”、“公民如何正当维权”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7月11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君无罪,撤销原审判决。至此,王君的行为被认定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这个案件划上了句号,然而,王君的索赔过程没有结束,有关媒体还在关注这一维权事件的进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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