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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2000年5月8日这天,原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光墨一张诉状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巴东县公安局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22485元。 1998年12月19日,巴东县清太坪镇鞭炮厂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张光墨同巴东县公安局长谭志国、本局驾驭员宋发华前往巴东县清太坪镇执行公务,由于当天该镇鞭炮厂火灾事故严重,接到报案已近天黑,局长谭志国亲自驾驭本局鄂Q3518北京牌切诺基警车紧急行驶。当车行至209国道信陵镇三朝观村亩田湾处,因车速快、路面滑、方向跑偏,车翻至27米的深沟。三人同时受伤。后经巴东县人民医院治疗相继出院,张光墨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多发性右侧肋骨骨折、第11、12胸骨折并椎弓根骨折、神经根受压、左内踝撕脱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需长期住院治疗。 据中新社消息,1999年1月3日,巴东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9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志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墨不负责任。 1999年6月17日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巴东县公安局支付张光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41464.70元。 张光墨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六个月,巴东县公安局支付了张光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6800.30元。1999年6月底,巴东县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张光墨的损伤为8级伤残。张光墨转家庭病床继续治疗。 1999年,时任巴东县公安局局长的谭志国因工作关系调往咸丰县任公安局长。张光墨提出支付赔偿款时,公安局新的领导班子称:该案的责任应由谭志国承担。应由谭志国个人赔付。局领导认为张光墨的要求是合理的,并给予支持。 当时已任咸丰县公安局长的谭志国对张光墨的这一要求作了详细的阐述,张光墨的伤残补助等费用应巴东县公安局赔偿。他认为他是持驾驶证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是在前往清太坪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发生的。他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迫于无奈,张光墨起诉到巴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巴东县公安局赔偿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伤残生活补助费22485元。 巴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志国于1998年12月19日驾驶巴东县公安局鄂Q3518北京牌切诺基警车,同张光墨从前去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光墨身体受到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巴东县公安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巴东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向谭志国追偿,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7月初,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巴东县公安局赔偿张光墨住院生活、伤残补助22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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