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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行政第一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7月19日17:21 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宜航、实习生方湘君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原告13亿元股权权益,争议标的数额之大创广东行政审判历史之最。

  1993年,广州市外经委批准广州三联公司与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1998年,市外经委同意三联公司、珠江投资公司等成立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珠江侨都项目。去年7月29日,广州市外经委作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关于撤销我委三个文件的通知》致广州市侨办,称鉴于香港法庭已向嘉宇公司发出清盘令,嘉宇公司对其产权已无处置权,所以由此而延伸的合同失去了法律基础。“经研究,撤销我委穗外经贸业[1998]9号《关于中外合作经营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等三个批复文件。接文后,请通知企业缴回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据海龙王公司称,此间,为了保证珠江侨都这个广州重要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达成协议,参与珠江侨都项目的投资并缴付了6000万元的开发费用,根据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的决定,海龙王公司拥有50%的开发权。

  去年10月25日,广州市外经委又作出了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关于撤销我委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文的通知》致广州市侨办。

  海龙王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称:海龙王公司在珠江侨都项目中占有约13亿元的股权。而广州市外经贸委的[1999]233号文致使海龙王的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且无法继续投资,更无法从实际投资中受益,因此请求撤销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文。

  广州市外经委在庭上答辩称:“我委发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通知撤销了三个批复文件后,我委认识到该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着有错必究的态度,又作出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文,这是正确的。[1999]233号文是发给市侨办的,属内部行政行为,对海龙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海龙王公司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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