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烟花厂赔付费用巨大堪为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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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07日18:08 羊城晚报
江门烟花厂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大爆炸后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天内,必须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申报手续。但登记资料显示,开业多年、职工人数在200名左右的江门烟花厂到发生“6·30”爆炸事故时止,只为15名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纳。江门烟花厂属于高危险性企业,取其1.5%的最高增收比例计算,企业每月应为每名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费为7.62元,按200名员工计算,全厂每月的缴费总额为1524元。同时又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因此,江门烟花厂老板正面临着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首先是对工伤死亡职工亲属的经济补偿,项目包括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的生活费。目前江门市已初步定出对大爆炸事故死亡人员补偿标准,按照死亡者最低供养一人、供养期假定为10年计算,每名死亡职工需支付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万元;若死亡者供养人在两人以上或供养期超过10年,补偿费将更高。
对受伤的员工,如果企业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则其医疗费用由社保局和企业各负担七成、三成。未参保企业不仅要全额支付员工在医疗期间所需的各项医疗费用,待受伤员工医疗终结鉴定残疾等级后,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并逐月计发残疾退休金,直至残疾员工死亡为止。据保守估计,对伤残员工的经济补偿费将远远超过给予死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额。 本报记者彭小军通讯员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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