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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晓亮报道)曾6次如实供述自己受贿行为的彭嘉北,在一审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后,却矢口否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称其只是向对方“借钱”。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彭嘉北的上诉,维持原判。 彭嘉北系湖北省邮政局工程建设处原副处长。现经终审法院查明,1996年,湖北省邮电管理局拟建“航空路邮电综合大楼”,并决定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同年7月15日,彭被任命为该局计划建设处副处长,同时为工程招标小组成员。彭嘉北到北京考察投标单位某建设工程局后,与该局负责人王某相识。后该工程由该工程局中标,双方订立施工合同,约定彭嘉北为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全权代表。 在施工过程中,为感谢彭嘉北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忙”,并且为了求得彭在施工过程中的关照,王某于1997年8月和1998年8月分别送给彭嘉北人民币3万元、4万元,彭将这些现金分别存入了自己的牡丹卡和妻子马某的股票账户上。 去年11月10日,武汉市口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嘉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彭嘉北对此判决不服,极力辩称这些钱是“借款”而并非受贿,并以此为由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嘉北曾在检察机关6次供述接受了王某送给的贿赂款7万元;彭与王某是因承建邮电综合大楼工程而结识,两人之间并无私人交往;客观上彭的家庭生活富裕,夫妻均有稳定工资收入,其并无重大支出需要借款;彭辩称“借钱”,却没有任何文字借据。武汉市中级法院因此认为彭嘉北收受施工单位的人民币7万元,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于是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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