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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建锋7月3日北京报道起草至今已逾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草案对法律调整范围作出重大改变,对信托公司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业不再作出规定,只规定信托基本关系。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刚刚开幕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信托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中缺乏对信托活动的规范,新出台的《合同法》也未包括有关内容,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活动发展较快,各省信托公司最多时达近千家,经过历次清理整顿,现仍有238家。 今天上午,张绪武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汇报时就该法草案不再规定信托业解释说,原草案提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为,有关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因为自1997年以来,国务院一直在清理整顿信托公司,草案对信托业的规定,基本维持了那时信托公司的现状,并进一步扩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绝大多数并不是真正的信托业务,依中央确定的方针及有关法律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信托公司的定位尚需研究;并且,从国际信托立法的实例来看,信托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主要规定信托基本关系,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其立法应另作研究。 新的草案明确规定了信托关系的性质,对设立信托的条件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进一步作了规定,并根据公益信托活动的特殊性,特别设专章作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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