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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宁6月21日电:(记者王芷斌报道)今日下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体行医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其状告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上诉一案,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中国青年报社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红十字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个体)医生成爱光,于1999年1月26日致患者马某死亡后,中国青年报社驻青海记者唐钰经过采访,于同年2月19日在该报第二版发表了题为《自称华佗转世,无辜患者遭殃》的报道。文中称“据西宁市城西区卫生局张局长证实,成爱光早在青海省湟中县行医时,曾因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被劳教两年”。在西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患者马某死亡的医疗事故鉴定后,该报于同年6月9日在《成爱光纠纷案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为题的一文中,写道“成爱光在青海省湟中县行医期间,确实没有因医疗事故而被劳教的事实”,对2月19日报道中的失实部分作了重要更正。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在成爱光提出《中国青年报》的《自称华佗转世,无辜患者遭殃》的文章,对其造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后,于今年2月25日作出了“驳回成爱光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成爱光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爱光在上诉状中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定中国青年报的《自称华佗转世,无辜患者遭殃》的文章侵害其名誉权,判决赔偿其名誉及经济损失5万元。 中国青年报社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本报在《自称华佗转世,无辜患者遭殃》一文中的一段失实内容,是在记者采访时,由西宁市城西区卫生局提供,后又经调查核实,在6月9日本报的追踪报道《成爱光纠纷案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一文中,作了更正和澄清,故不存在对成爱光造成名誉侵权的行为。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为查明1999年2月19日在《中国青年报》上所发表的题为《自称华佗转世,无辜患者遭殃》一文,是对成爱光在同年1月26日所造成的一起医疗事故的报道,新闻材料的内容来源未超出采访的范围,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对报道中的部分叙述得知不当后,能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于同年6月9日进行了更正报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中国青年报》的文章,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再次驳回成爱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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