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非法机构五名聘任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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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19日14:54 检察日报
本报讯: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律事务服务中心聘用人员非法拘禁案,近日,经该区法院公开审理,王香峰、王永山、王香成、王晓伟、王垣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香峰、王永山、王香成、王晓伟、王垣等人先后被胡刚(另案处理,在逃)招聘为卧龙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非法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心)临时工作人员,胡还给他们发了印有该法律中心钢印的工作证和聘书。聘书规定,被聘用人员没有固定工资,谁拉到经济案子则按比例提成。胡刚和王香峰还一起非法购买了制服、头盔、警棍、手铐等作案工具。1999年12月24日,王香峰、王永山、王香成、王晓伟、王垣伙同王刚、吴忠(在逃)商量到卧龙岗乡毛庄村孙沟组村民刘桂保家去要账。当晚9时许,7人开车来到刘家,以要账为由将刘及其子共戴一副手铐押上了车。刘被带到所谓的“立案接待室”后,王香峰、王晓伟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刘对债务持有异议且不同意还钱,王香峰便示意王永山、王香成等对刘进行殴打,并看押起来。当晚深夜,刘桂保的妻子久等不见丈夫回来,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2时许,被非法拘禁了5个小时的刘桂保被警方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香峰等5名被告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擅自抓人要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处王香峰有期徒刑二年,王永山、王香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晓伟、王垣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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