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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嵘通讯员詹了光)6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厅座无虚席。去年“8-21”地下煤气管道爆炸事故中受伤的黄家父子3人状告3家责任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此开庭。在法庭上,3家责任单位互相指责,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8月21日上午,深圳市福华三路发生煤气管道连环爆炸,当时地下电缆沟的水泥盖板被掀翻,周围建筑的玻璃被震碎。事故还造成9人受伤住院,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这是深圳近年来发生的一次比较严重的燃气爆炸事故。(本报曾就此事件做过3次相关报道)事故发生以后,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和市安委办的部署,市建设局成立了“8-21”事故调查组。 据深圳市建设局于今年3月形成的《关于“8-21”福华三路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该段燃气管道安装时,未按有关规定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在负责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中,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进行市政管网阀门更换工作中,制定的更换方案存在不足,其下属公司在更换阀门后,没有将阀门恢复到原始的关闭状态就恢复供气。故燃气集团及下属公司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将自己施工的市政燃气管道与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施工的市政燃气管道接驳,并制造虚假竣工资料,误导了供气管道工作,对这起事故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 此次告上法庭索赔的黄家三父子是这次爆炸事故的无辜受害者。当时,建材店的老板黄成亿和两个儿子正在街边闲坐,爆炸后三人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黄家将燃气集团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法院原定6月1日开庭,后经被告申请,追加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和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为共同被告,故延至16日开庭。 法庭上,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化学工程深圳公司均以工程已过“保质期”且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市建设局的《通报》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已向建设局提出行政异议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其辩解激起了燃气集团代理人的愤怒,不但将两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指为“豆腐渣工程”,还揭露上述两家公司在从事其他燃气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燃气集团认为,事故的发生,这两家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将在进一步认定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宣判。据了解,对于“8-21”事故,还未听闻有关单位和个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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