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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事 由 1999年8月28日下午,新都人贾斌驾驶代树军所有的一辆奥拓小轿车,在川陕路被西南电工厂的大货车从侧面撞击,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新都县交警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由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在事故现场,人保成都分公司定损中心(新都)对铃木奥拓估损为4549元,代的委托人与西南电工厂均在车辆定损修复合同书上签了字。9月17日,代对定损金额不服,要求到成都进行维修,并将西南电工厂起诉至新都县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2日,新都县法院委托新都县物价事务所进行评估。11月16日,价格事务所评估车损价格为17483元,新都县法院采纳了鉴定价格,并于今年3月6日判决西南电工厂赔偿代树军汽车修复费17483元。 保险公司:不认法院定损 中保成都市分公司负责车损鉴定的处长王建成虽然没有对新都的具体案件明确表态,但他称以后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即使价格事务所对车损进行了评估,保险公司仍然可能不予认可,要重新进行评估方可作为理赔证据。 物价部门:我有权定损 成都市物价局张光荣处长认为,法院认可了新都县价格事务所的鉴定,就是确认了价格事务所在车物损评估中的权威地位。只要车主不服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拒绝在定损通知上签字并将对方诉上法庭,那么物价部门的定损部门就对此有绝对管辖权了。他还说,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不日将进入运转,届时会接受市民委托进行车物损定损。 下篇 保险同业公会:激烈反应 昨日,成都保险同业公会发表了一个题为《任何评估机构无权充当车祸定损新裁判》的声明,称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合法的公估机构。揭开了省内保险业车祸定损的裁判权之争的序幕。 在“声明”中,成都保险同业公会认为:保险事故定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对保险事故车辆的定损行为属于履行保险合同行为,应由利益关系人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并非保险人单方确定,也绝非行政行为,今后将由政府部门或其设立的评估机构来充当“裁判”的说法显然是误导公众。 关于保险理赔争议的处理,根据《保险法》规定,如保险合同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或估算,只能作为定损的参考,只有当事人双方认可才能发生效力,物价部门并不存在行使定损的“绝对管辖权”和充当理赔纠纷的“裁判”。物价部门:保险公司定损欠公允 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奇伟主任认为,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受损失程度的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定损评估管理,符合《价格法》。今年初我省出台了《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条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只有物价部门对车物损有确认权。据王称,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免有失公允。 保险公估行何日开业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外,保险财物的定损大多是由独立的公估行来完成。今年3月我国已正式出台了《保险公估行管理暂行条例》,《公估人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而在公估行出来之前,车祸定损的唯一裁判还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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