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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16日讯:由于新华社提供的大量信息被怀疑出现在其授权以外的一家信息服务网站上,涉嫌网络经营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于今天下午站在了北京海淀法院庭审的被告席上。 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是新华社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该信息社当庭宣读了由新华社出具的证明,表明其经营的由派往世界各地和国内的新华社记者采编的各类经济信息全部经新华社授权。据其诉讼代理人称,该社工作人员于1999年初浏览被告网站时发现,其向外有偿提供的经贸信息中有16类与该社发布的新华社经贸信息基本一致,却未注明出处和记者姓名。对此,该信息社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但被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声称,这16类信息是从北京市鸿迅信息咨询中心购买,如有侵权应是该咨询中心所为,研究所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信息研究所认为,原告只对这些信息作相应报道,缺乏独创性,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上未达成调解,在休庭20分钟后,主审法官杨柏勇宣读了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停止使用上述16类经济信息;二、公开在媒体上向原告致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中国科技信息所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主审法官杨柏勇之后接受采访时说,经授权,对各类信息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体现了编辑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根据《著作权法》应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虽然网络为新兴媒体,未有相应立法,但同样应对侵犯著作权人及被授权人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承担法律责任。林靖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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