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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抗诉一起挪用公款案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2日10:28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坤特约记者阳学智通讯员杨进报道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重庆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陈时全挪用公款案,经重庆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时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时全原系重庆钢铁设计院会计,1995年8月和10月,先后两次以月息30‰的利息擅自将300万元公款借给私营企业南方燃料公司使用。同年12月,南方燃料公司将300万元的利息按陈时全要求划21.7万元到设计队账上填补了短款,将余下的10.8万元利息提现金交陈时全。1996年1月至1997年3月,陈时全先后16次将1530万元公款擅自挪给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使用。经查,1993年3月至1997年1月,陈时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1900多万元,从中非法获取利息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十分严重,应依法严惩。

  1998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陈时全挪用公款1900多万元未予全部认定,仅对其中465万元陈时全用于投资储蓄、炒股、供私有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从中收取利息归个人所有的予以认定,而对陈时全擅自挪给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使用的1530万元公款,则以两企业系集体企业为由,认定陈的行为属严重违反财经制度,而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该院于1999年1月25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时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追缴非法所得446321.35元。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999年2月2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派员赶赴四川省攀枝花市查明了南方燃料公司和南方炼油厂均为私营(个体)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陈时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认定。

  重庆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日前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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