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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朱红)日前,浙江温岭市太平镇农民孙伶波接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激动地说:“感谢法院为我讨回了公道。” 去年9月13日,25岁的孙伶波因患感冒到温岭市新河镇卫生院就诊,孙伶波告诉陈医生,自己已怀孕3个月左右。陈按常规治疗方法开具了一张包括地塞米松在内的处方。次日,孙伶波到卫生院续治,因陈不在,另一医生在看了孙伶波昨日的病历记载后,认为陈用药不当。同月21日,孙伶波与丈夫一同前往新河卫生院向陈咨询,陈即提出了因使用5mg地塞米松有可能造成胎儿畸形,建议引产,愿负责一切费用的建议。4天后,孙伶波与亲属再次前往卫生院协商赔偿事宜,陈出具给孙伶波一张愿支付25000元损失及费用的书据,并当即付款1000元。两天后,孙伶波在温岭市中医院作了引产手术。事后,因陈未及时支付赔偿款,孙伶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河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288.3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医生的行为属指示过失。但陈医生的过失行为是在其执行职务期间所造成的,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单位新河镇卫生院承担。为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温岭新河镇卫生院赔偿给原告孙伶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63.30元,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1863.30元。 孙伶波引产后的精神创伤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给予抚慰和补偿。虽然金钱的补偿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弥补被伤害者所有的创伤,但法律的判决结果已向人们显示了生命的价值和精神健康的珍贵。 相关报道:用药不当致人亡医院被判赔两万 据调查全世界1/3患者死于用药不当 全世界死亡的病人中1/3属于用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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