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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昨日发出《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4日17:16 商务早报

  早报讯(记者唐业全)成都市住房委办公室昨日发出《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通知要求,除部分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成套公有住房,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办理全产权转换。

  据悉,公有住房不宜出售的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鉴定属危房或严重损坏房的;两户共住一套住房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在拆迁封户范围的;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内住房与办公、教学区不可分的共六类公有住房。国有单位之间过去由于机构变动或本部门、本系统内因房屋划拨等引起产权争议的公有住房,只要属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保证后,可批准向职工个人出售。

  该《通知》规定,凡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经评估核价后,房屋折旧及各项调节因素最多不超过60%;个人购房实际支付购房款在各项优惠后不应低于评估核价的80%。已购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全部产权转换,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办理;今年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对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从2001年开始将加大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力度,自2003年1月1日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并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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