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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5月23日电:记者今日从武汉海事法院获悉,一起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跨国官司打了近两年有了终审结果,近日,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决定驳回“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美国集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2月,江苏扬州“玛利特灯具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大宗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协议,由“玛利特灯具公司”向马来西亚大宗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47万美元的圣诞灯串。同年8月,“玛利特灯具公司”依据协议,通过南通鹏达航运服务有限公司向“美国集运公司”递交出口货物明细单。“美国集运公司”受理后,将货物转给“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承运至美国威尔明顿。10月10日,货物在江苏南通港装船,“美国集运公司”向“玛利特灯具公司”出具5份货物收据,“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也出具了一份海洋运输单。当日,“玛利特灯具公司”致函“美国集运公司”称:收到客户货款后再将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没有接到我方正式通知单前不得放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方、承运方承担。 半个月后,货物运抵目的港,“美国集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公司”在明知货物并未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既不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提货凭证,又不征询扬州“玛利特灯具公司”对货物交付的意见,轻率地放走货物,造成无单放货,使扬州“玛利特灯具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1998年9月扬州“玛利特灯具公司”将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美国集运公司、南通鹏达航运服务有限公司推上法庭,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该院判令“美国集运公司”赔偿扬州“玛利特灯具公司”450万元人民币,同时判令“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负有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南通鹏达航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美国集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运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了美国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廖生斌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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