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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3.29”大火案庭审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5日03:19 辽沈晚报

  上周五晚,震惊全国的河南焦作“3-29”“天堂”影视厅特大火灾案分别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造成这幕74人被活活烧焦人间惨剧的“天堂”影视厅老板韩本余等9名火灾直接责任人和8名职务犯罪责任人中,有16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人免除刑事处罚。而随着一审判决的结束,焦作大火案台前幕后诸多鲜为人知的情节也均暴露无遗。

  一、违法装修还放“黄”碟的“天堂”影视厅经营者--韩本余、牛玉文、王峰

  犯罪事实:1999年5月31日,韩本余、牛玉文夫妇租赁焦作市东风商场后,又将该商场东部转租给王峰。在未将设计图纸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审的情况下,韩本余、牛玉文擅自将商场中部改造成“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将商场南门用砖封死,仅留北侧出口,且用门帘遮挡;王峰擅自将商场东部用易燃材料改造装修成16个音像放映包间,将东侧安全出口门上锁,仅在北侧与放映大厅相连处留一出口,且又安装一铝合金推拉门。改造装修后,韩、牛、王3人在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检查、验收,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分别擅自开业。同时,自1999年6月起,韩本余和牛玉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放映大厅经常播放淫秽影碟,观看人数高达8000余人次。

  判决结果:韩本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牛玉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王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造成失火的“天堂”影视厅工作人员--康爱宾、罗春华、韩志斌、孟芳

  犯罪事实:3月29日零时许,康爱宾、罗春华来到“天堂”影视厅15号包间,因罗春华说冷,康爱宾私自从库房(14号包间)取来一石英管电热器接通电源为罗取暖。

  午夜1时许,康、罗在未关闭电热器的情况下,离开15号包间。此后,韩志斌让孟芳到15号包间休息,并继续使用电热器。韩见电热器距沙发过近,曾提醒孟芳避免失火,但孟芳以曾在冬天整夜使用电热器未出事为由而不以为然。2时30分许,韩、孟二人也离开包间,同样未关闭电热器,终因电热器烤燃其靠近的易燃沙发引发火灾。

  判决结果:康爱宾和韩志斌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孟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罗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三、播放“黄”碟的“天堂”影视厅工作人员--牛玉会、刘志科

  犯罪事实:在韩本余和牛玉文的指使下,牛玉会和刘志科也播放淫秽影碟,观看人数达数百人次。

  判决结果:牛玉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刘志科因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被免除刑事处罚。

  四、贪婪的“天堂”影视厅“所有者”--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批发部经理刘学礼

  犯罪事实:借本公司向外出租东风商场之机,宋、刘二人向韩本余索要人民币7500元,并平分。此后,宋、刘二人私自将韩本余个体经营的“天堂”影视厅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使韩本余也摇身一变为公司内部机构的一名负责人。

  判决结果:宋志平、刘学礼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五、造假证的公安警员和玩忽职守的派出所指导员--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东方红派出所民警李彦平、借用人员赵素霞、指导员刘忠汉

  犯罪事实:1999年7月,李彦平在为韩本余办理“天堂”影视厅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时,违反有关法规,超越权限,擅自指使赵素霞变更场所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在为其添加了“录像放映”、“全民”等内容后为韩本余等办理了治安许可证。而作为派出所主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刘忠汉在多次发现“天堂”影视厅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后,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但事后监督不力。

  在韩本余申报治安许可证时,刘不深入现场查验,不向片警了解情况,草率签发上报。更为严重的是,火灾发生后,刘又伪造和补充“天堂”影视厅的管理档案,企图应付调查,逃避责任。

  判决结果:李彦平、赵素霞、刘忠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和5年。

  六、不负责任的工商人员--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工交商登记科科长刘联平、副局长杜斌

  犯罪事实:刘联平在审核“天堂”影视厅的注册申请时,违反国务院关于从事文化经营必须是治安许可证、文化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三证”齐全的规定,在缺少卫生许可证及多种证件多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为韩本余登记注册。而杜斌在审批时,虽发现同样问题,但未予纠正,仍草草签上“同意办理”的意见,致使“天堂”

  影视厅长期违法经营。

  判决结果:刘联平、杜斌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七、胆大妄为的焦作市文化市场管理办主任--陈有桐

  犯罪事实:1999年7月在为韩本余办理“天堂”影视厅文化许可证过程中,收受其礼品,在无权发证的情况下越权发证,使韩据此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今年2月25日,陈有桐又在明知其许可证违规的情况下仍为韩本余在“天堂”影视厅的年审表上签署同意,导致其违法经营直至最终起火。另外,还查明陈有桐挪用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陈有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祖强特派记者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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