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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东史郎败诉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东史郎在日记中记载桥本光治杀害一名中国人所用的是拉环式手榴弹,当时日军并没有这种手榴弹。第二、据法院调查,当时桥本光治在南京最高法院前将一名中国人装入邮袋后扔进对面的水塘是没有的。第三、1937年日本使用的邮袋长105厘米,宽75厘米,根本装不下一个人。由此,法院认定桥本光治杀人一事子虚乌有。 1996年9月,东史郎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南京提供的30年代南京航拍图。图中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门前(桥本光治杀人现场)确有水塘。 1997年7月,东史郎诉讼案后援会按照东史郎的日记中描述的有关桥本光治用邮袋和手榴弹杀人的记录,在南京进行实验。 为向东京高等法院提供更加确凿的证据,东史郎一行于1998年3月6日再次赴南京举行手榴弹爆炸实验。 此次实验由南京设计院爆破专家依据当时地理环境和手榴弹技术参数,进行了各种条件下的试验。结果证明,当时桥本光治使用的拉环式手榴弹爆炸的延期时间平均为3.15秒,而30年代使用的拉环式手榴弹爆炸延期时间更长。桥本光治拉响手榴弹,并把装有中国人的邮袋推进水塘,仅需2秒多钟就可逃到安全地带。实验过程中,南京公证处的人员一直实施监督,并为此次实验办理了法律公证。 相关报道:图文:模拟日军用邮袋和手榴弹杀人的实验(1) 图文:模拟日军用邮袋和手榴弹杀人的实验(2) 图文:日本右翼分子在集会上篡改历史 图文:旅日华侨和留学生抗议日本右翼分子的集会 相关专题:东史郎和他的诉讼案 相关讨论,请进历史不容篡改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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