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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便擅自将他人作品搬上国际互联网并供网友浏览欣赏,这是否构成侵权?今天这一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今天上午9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审理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方--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6位作家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们的作品属侵权行 为。法院判决:1.被告方停止使用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和《北方的河》 七部文学作品。2.被告方在其网上的主页上 刊登声明,向原告方六位作家公开致歉; 3.被告方向原告方六作家分别作出相应经济赔偿;4.驳回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进 行精神赔偿的请求。 此案由于涉及的六位作家都是我国文坛的著名人物,而且关系到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从开始阶段便受到了 各界的关注。今天的庭审更是吸引了在京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北京电视台为此还进行现场直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围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有何权利和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 权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其中双方还就《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中关于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 该条文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穷尽式的,网络传播只是作品一种新的使用方式而已。被告方则认为该条文中没用明确规定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未经作家本人许可便将其作品搬到互联网上只是一种“无主 观过错”。 法庭经合议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 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的环境下,六原告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享 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目前网络作品使用呈无序状态,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的审理无疑对我国网络行业, 尤其是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一审判决是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是起到了促进和规 范作用,目前尚不明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 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关专题:六作家诉北京在线 相关讨论,请进新浪IT业界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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