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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对“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作出判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8日 11:42 来稿

  今天上午11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对王蒙 、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作出以下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 别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七部文学 作品。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上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 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预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 告,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 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各自为166元。

  4、驳回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精神损失 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4242元,由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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