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中央电视台 > 新闻报道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 公开审理,依法裁定驳回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 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等4人,原系海南省“法轮功”组织骨干分子,在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 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发布有关通告后,继续进行非法活动。他们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 还到北京等10余个城市进行非法串联、集会活动,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拒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 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宋岳胜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脱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宋岳胜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陈元、江诗龙、梁玉琳7至2年有期 徒刑。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日报) 相关报道: 精神控制:邪教的共同特点 相关报道: 原法轮功云南辅导总站副站长揭露“法轮功” 相关报道: 评论:为什么社会发展了还会有邪教? 相关报道: 悉尼侨界、医学界座谈批驳“法轮功” 相关专题:法轮功事件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中央电视台 > 新闻报道 |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