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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王雷鸣、牛爱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8年、16年、12年 和7年有期徒刑。 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2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李昌等4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事实,并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冒用气功名 义,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法轮大法弟 子传法传功规定》等邪教教规;并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 ·8万余个。 李洪志及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组织、 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每次300人以上的聚集围攻就达78 起。今年4月25日,李昌等人组织煽动北京及外省市“法轮功”练习者万余人,到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严重扰 乱了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首都的社会安定。之后,李昌等人按照李洪志的“指令”,策划部署 在北京、吉林、四川等地安排“法轮功”组织的接替人员,妄图与政府长期对抗。 李洪志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 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4513万余元。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截止19 99年8月底,在全国各地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 情恶化而死。 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取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昌等4人家中共搜查出他们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37份;李昌等人将有些文件 的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写入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公开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昌、王治 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李洪志,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上述一系列犯罪行 为,均已分别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 严重。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均应分别依法惩处。鉴于李昌、姚洁被羁押后能主动、比较详细交待策划 、组织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同时对李洪志罪恶 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李昌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姚洁减轻处罚;鉴于姚洁能真诚悔 罪,对其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 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李昌、纪烈武、姚洁的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和法院为王治文指定的律师,以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本人,均 当庭作了辩护。 各界群众、新闻记者及4名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完) 相关报道: 吉林四平师范学院采取措施帮助原法轮功练习者进行思想转化 相关报道: 美国邪教可能闹事 要在新千年之际集体自杀 相关报道: 辽宁对与“法轮功”斗争不力干部追究责任 相关报道: 修炼蒙头功 肢解五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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