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新华通讯社 > 新闻报道
 


重庆高法对綦江“虹桥”垮塌案作出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2日 17:07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重庆12月12日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 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林世元等10名被告 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鉴于林世元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被 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 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 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林世元、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李孟泽、段浩、夏福林、阎珂、刘泽均、王远凯等10名被告人和 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孙立、费上利、胡开明三人服判,不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 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

  同时依法驳回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等9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维持原判。(完)


相关报道: 《虹桥血案内幕》侵权案追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新华通讯社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