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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取消实物分配 福利实惠仍有体现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16日 16:16 扬子晚报

  北京讯: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底起,全国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很可能 以各种形式或隐或现地存在。

  首先,1999年就可能存在住房实物分配。国家规定,凡在1998年底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 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或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或以当地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 职工出售。也就是说,1999年内,各单位在市场上以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后,再以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房成本价出售或“分配 ”给职工,实际上是合法的。

  其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房改方案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这里说的是“建造成本价”与上面所说的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意义相近。

  第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房改方案还提出,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这种价格肯定要比当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低。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单位经济效益很好,1999年以后,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以市场价购买商品 房后,再以成本价或当地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也是可能的。这里要处理一个问题,即该单位在购买市场价商品房时,不是以单 位的名义,而是以本单位十几位或几十位职工的名义去购买,你就不能说它是实物分房。但实质上,它与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又 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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