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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延至十八岁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0月5日 17: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从10月1日开始,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有了新规定。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 条例修正案》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费延长到18岁。

  截止到1999年10月1日,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费继续发放至满18周岁;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 岁的恢复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但今年10月1日以前已停发的奖励费不补发。凡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收养了1个子女并已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夫妻(符合独生子女家庭 条件),表示今后不再生育子女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超过1 8周岁的不予补办;享受增休产假3个月的产妇,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为止。

  《修正案》规定的关于“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北京市政府以规 章的形式,加以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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