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永辉 通讯员万滨报道前天,西城法院便民法庭法官应一对离婚夫妻女方当事人的要求,在《离婚调解书》上特别写明一项条款: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周六、日女方可将孩子接走,与其共同生活两日。这是新《婚姻法》实施后,本市审结的首例离婚探视权案。
前来离婚的这对夫妻因为长期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因此决定协议离婚。到 法院来离婚之前,两人已商量好,13岁的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对于探视问题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法庭上,男方表示一定让女方看望孩子,就不用在调解书上写上探视的条款了。但女方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求写明这项条款,表示万一男方反悔,自己看孩子可以拿出法律文书为据。
离婚的女方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她在离婚前已详细研究了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后才提出的。办案法官说,也正因为新《婚姻法》有了探视权的规定,调解书上才能写上有关探视条款。以前不少离婚双方也有提出过要求写明探视内容的,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解书也就无法写上探视内容。新《婚姻法》颁布之前,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坚决不让另一方看孩子还真没有办法。
记者了解到,在离婚以后,离异双方发生的最大争执就是孩子的探视问题。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探视条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条款虽然有了明确规定,但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申请执行时,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又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对此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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